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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常德市老干部网络宣传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常德市老干部网络宣传协会(Changde City Veteran Cadres Network Propaganda Association)。
  第二条  中共常德市委老干部局于2013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创办成立老干部网络宣传协会,这是常德市离退休干部为推动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本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会员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和发展老干部网络宣传事业的平台,是开展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的舞台,是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者学习工作、和谐共进的幸福家园,是会员之间增进友谊、合作交流的心灵港湾。
  第三条  常德市老干部网络宣传协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正创新,弘扬正气,自觉践行“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时事政治给力,为经济建设鼓劲,为地方人文喝彩,为常德品牌代言,为民生民意鼓呼,为峥嵘岁月纪实,为老年生活抒怀,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常德市老干部网络宣传协会必须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网友服务,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全市离退休干部积极投身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网上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讴歌新时代,点赞新风尚,宣传新常德,展现新作为;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常德改革发展实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讲好常德故事、弘扬常德精神、传播常德好声音,为常德市委市政府工作提供有力舆论支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谱写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新篇章。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接受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常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共常德市委老干部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团体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建设中路808号(泓鑫桃林5号楼2单元5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努力创办正扬网(正扬论坛)的网宣播报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正扬网主平台作用,积极发展壮大网络宣传队伍,动员广大老干部、老同志注册正扬论坛,组织全体会员网上撰文发帖,运用博文、散文、小说、诗歌、故事、通讯、消息、评论、微信、书画、图片和视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宣传常德改革开放带来的翻天覆地发展变化。在宣传常德、推介常德上精准发力,多发原创作品,多出精品文章,多出优秀人才。坚持把好网宣作品政治关、内容关、质量关,不断提高网宣作品质量与水平,推进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发展新(自)媒体分享传播平台。即创建博客群体、手机网站、“正扬天下”公众号、三湘老干部e家、微信群、QQ群等网络宣传新(自)媒体。形成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和新(自)媒体融合发展基本格局,为更好开展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提供必要传播载体和有效宣传手段。
  (三)打造常德博客方阵。组织老干部、老同志在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光明网、红网、尚一网等全国主流网站注册博客、微博,积极撰写网评文章和学习心得;利用博客群体、手机网站、“正扬天下”公众号、三湘老干部e家、微信群、QQ群等新(自)媒体分享转发,积极发声。
  (四)广泛利用正扬网、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光明网、红网、尚一网等主流网络媒体平台,主动宣传常德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取得的辉煌成就,宣传常德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创新举措、成功经验、实际效果,宣传常德引进、建设、竣工投产的重大科技产业项目,宣传常德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模范人物典型,以及获得的重大奖励、荣誉称号等等。
  (五)办好《老干部网宣动态》,适时编辑出版优秀论文书刊。聚焦网络舆论宣传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网络舆论宣传新动向,刊发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及感人故事等等,为常德市委市政府工作提供参考,在宣传新常德、传播正能量中开启新征程,谱写新篇章,取得新成绩。
  (六)坚持文明上网、依法办网、科学管网、严厉治网的原则,遵守互联网管理法规制度,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格网络安全管理,维护网络安全秩序,强化网络宣传责任,坚守网络空间“七条底线”毫不动摇,坚持营造清朗干净的网络空间,促进网络道德和学风、文风、网风建设。
  (七)坚持正面网络舆论宣传引导,加强网络文明教育,增强网络文明意识,树立网络文明新风,净化网络文明环境;争做网络宣传的志愿者、社会正能量的传播者、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网络文明的倡导者、网络环境的维护者,网上发好文,网下做好人,共同促进网络舆论宣传阵地持续健康向前发展。
  (八)定期开展老干部网络宣传业务培训、社团联谊、合作交流,不定期举办展影展播、品牌推介、网宣作品创作等活动。引导会员学网上网,活跃网络文化生活,互相学习,相互促进,激发网宣创作热情,不断提高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能力与水平。
  (九)开展创先争优、评比表彰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优秀网宣作品或授予荣誉会员、突出贡献奖、终身成就奖荣誉称号等活动。树立标杆,弘扬典型,以先进为榜样,固守初心使命,弘扬正扬精神,不断开创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新局面。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身心健康。坚持文明上网,快乐上网;适宜补缺,身心愉悦;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力所能及,发挥余热。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申请加入本团体一般是离退休的老干部、老同志或从事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的人员;
  3、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治鉴别力;
  4、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奉献,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的本领;
  5、具有一定的写作水平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或从事诗歌书画、摄影摄像创作、视频录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力;
  6、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通过网络载体获取信息、书写文章、上传作品、跟帖点评、互动交流的操作能力;
  7、本人身体健康,热心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
  (二)单位会员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提交加入本团体的申请报告;
  3、该单位的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在本团体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干部网络宣传的基层组织(发展会员5人以上),各区县(市)的老干部网络宣传的基层组织(发展会员20人以上),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常单位)老干部网络宣传的基层组织(发展会员10人以上)可申报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本会会员登记表;
  (二)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会议或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必要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每届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预算;
  (三)单位资助
  (四)社会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使用的主要范围:
  ⑴用于老干部网络宣传事业的建设与发展,重要工作安排、重点课题研讨、重大活动筹办及老干部网络宣传展影展播等方面费用;
  ⑵用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扩大)年会、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座谈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方面费用;
  ⑶用于组织评选表彰全市老干部网络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协会优秀会员、正扬网优秀网友、正扬网网坛新秀、优秀网宣作品(论文)及突出贡献奖、终身成就奖等方面费用;
  ⑷用于正扬网网站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宣传推广、升级发展等方面费用:
  ⑸用于协会日常工作经费:包括会议费、公务活动接待费、差旅费,理事(组长)、正扬网站总监、管理员、网监员、网站版主的网络流量费、电话费、交通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和正扬网网管人员编审费等方面费用;
  ⑹用于组织学习培训、采风调研、参观考察等方面费用;
  ⑺用于开展对外宣传、社团联谊、合作交流活动等方面费用;
  ⑻用于编印文件资料、期刊、书籍、画册和制作影视宣传片等方面费用;
  ⑼用于办公场所的租用维建,计算机、空调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等方面费用;
  ⑽其他不可预计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要时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2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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